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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禁含有投资回报承诺

发表于2015-07-10


■焦点

房产广告禁含有投资回报承诺

新修订的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与之前相比,有两处明显的变化。按照以前规定要求,“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,而修订后的版本增加了4种不得含有的内容。按照规定,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等。

据了解,目前,位于河北香河、燕郊等地的房产广告中,很多都含有“XX项目离某地XX分钟”的内容。对此,修订版的规定中,拟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“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”的表述。

修订版还规定,比如对“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”,房产广告今后在宣传一些“临近地铁”等内容时,需要注意。而在房地产广告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中,也增加了一条,要求提供能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。

>>解读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表示,这些新规定,正是全面总结了目前我国一些房地产广告中的乱象,也深刻剖析了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广告中误导性宣传的策略,直指这些问题广告的软肋,体现了治乱的精神。刘俊海表示,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消费者关注教育、交通等设施的心理,声称某某项目有学校合作,等到入住之后,发现并没有,开发商就借合同里没写来搪塞,消费者打官司也很难打赢,“这些新规定都是消费者用血的教训换来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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