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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老父遗嘱引发房屋权属之争

发表于2014-07-20

老父遗嘱引发房屋权属之争 

 

来源:云南法制报 作者:章文 标签: 

 

 

 

 

父亲生前留下遗嘱,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。父亲离开人世后,女儿要求现在的房屋居住人(自己的亲侄子小祥)腾出房子,但小祥却说房屋的产权早在二十年前就已经属于自己的父亲,与姑妈没有任何关系。那么,老人的遗嘱是否有效?房屋的最终权应归谁?


据了解,早在1988年,沈老汉就因为自己和老伴杨老太的赡养问题,将一双儿女诉至法院,法院作出的《协议书》中明确约定:沈老汉由儿子沈华赡养至送终,杨老太由女儿沈兰赡养至送终;共同建盖的新房由儿子沈华,因此建房所欠下的债务由沈华偿还,同时沈华补偿姐姐沈兰300元的相关费用。随后,经法院执行,沈华将300元交给了姐姐沈兰。日子一天天过去,杨老太和女儿沈兰共同生活六年后,离开了人世。老伴走后,沈老汉又一次为了自己的赡养问题走进法院,法院作出判决:沈老汉随女儿沈兰生活,儿子负责耕种沈老汉的责任田,同时每月付给父亲15公斤大米,20元生活费,每年60元衣服款;沈老汉生病产生的费用、老人的后事等,由两个子女分别承担。


2001年,沈老汉的儿子沈华在一起纠纷中丧命,家中只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,他就是沈老汉的亲孙子小祥。沈华去世后,沈兰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赡养父亲的全部义务。老人在自己病重之时,专门找来几位见证人,留下了一份遗嘱。将全部房产留给女儿沈兰。


3年后,沈老汉离开了人世。


2011年,小祥取得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,听到这个消息,沈兰来到侄子家中,讨要父亲在遗嘱中让自己继承的房屋。


小祥坚持认为,早在1988年时,法院调解,全家共同建盖的房屋就归自己父亲,所欠债务也是父亲偿还的。当时父亲还给了姑妈300元作为补偿费,房子的产权是父亲沈华的,自己才是房子的继承人。


姑侄之间矛盾愈演愈烈,最后沈兰一纸诉状将侄子告上安宁市人民法院。

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与其弟、其父、其母在1988年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,对案件诉争的房屋进行分家析产后归被告之父。所以,早在1988年,沈老汉就已经丧失了对上述房屋权及所附宅基地的用益物权。


法院认为,本案诉争房屋不属于原告之父的遗产,且被告已经取得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,根据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的原则,被告亦取得该宅基地所附房屋合法的权。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 

实习生  章 文


点评:


《继承法》第三条对遗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,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


公民的遗产范围包括:(1)公民的收入;(2)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(3)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(4)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;(5)法律允许公民的生产资料;(6)公民的著作权、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(7)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。


本案中,早在1988年,沈老汉就已经丧失了对上述房屋的权及所附宅基地的用益物权,所以,该房屋就不是沈老汉的遗产,他无权处置。沈老汉的遗嘱成了一纸空文,沈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,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。

 

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 赵 勇

 


 


发表于2014-07-20

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的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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